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38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桐林坳社区稽家山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兵。
原告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385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品牌型号为**牌BJ5254GJB-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产权交易权,期限为2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1年,查封、扣押动产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品牌型号为**牌BJ5254GJB-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产权交易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