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3850号之一
原告: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桐林坳社区稽家山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兵。
原告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