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3850号
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桐林坳社区稽家山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兵。
原告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品牌型号为**牌BJ5254GJB-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品牌型号为**牌BJ5254GJB-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产权交易权,期限为2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1年,查封、扣押动产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