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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4396号
原告:***,女,汉族,l946年9月27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受害人魏有勒妻子。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系系受害人魏有勒儿子。
原告:魏风仙,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受害人魏有勒长女。
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南阳市新野县,系受害人魏有勒二女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
法定代表人:张继春,任执行董事。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楼、二楼。
主要负责人:刘冰。
原告***、***、魏凤仙、***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凤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等共计334837.9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3日08时30分许,***驾驶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阳市卧龙区老南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区老南镇××岗处,与同向行驶滑到此处魏有勒驾驶的绿色大运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载有魏梦涵)相撞,造成魏有勒、魏梦涵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有勒负事故次要责任,魏梦涵无责任。魏有勒经南阳中心医院、南阳胸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查被告驾驶的豫R×××××号大型客普通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该车的承保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有商业三者险予以赔付,被告未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民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后,原告***、***、魏凤仙、***又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凤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3元,退回原告***、***、魏凤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婉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