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6执262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6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红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回龙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6诉前调确3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60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对外投资的工商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和证券。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发函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等未能执行到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