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2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琼010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98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98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309812元货款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547.1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不动产。
委托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坐落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
实地到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信息。
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中军及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新冠疫情防控之故未能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中军及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