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569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2048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5847631336C。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569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被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100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的100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