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6026号
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纬四路196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淄博稷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明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不可能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