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5执277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20483M。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家村东首;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5B47631336C。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南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执2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