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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2民初448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33195.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33195.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685.98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