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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2民初44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冀0702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3319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33195.5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