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2民初44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冀0702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3319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33195.5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