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71980号
原告: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DXF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