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2519号 申请人: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136号20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29444.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29444.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