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2民初48号
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经营者:***,男,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与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2.9元,减半收取计3086.45元,由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