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台某某胶带厂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2民初48号 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经营者:***,男,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与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2.9元,减半收取计3086.45元,由原告天台某某胶带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