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9929号
原告:内蒙古五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JCTNX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帝景华苑北区28号楼1-105厅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477666465。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五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五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五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