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6民初403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