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024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