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25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新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48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