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涢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982民初27号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50号林语花都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23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欠款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安陆市六福岛景观桥建设工地供应混凝土,合同约定混凝土型号、单价、运输方式等内容,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对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供应的混凝土进行结算,一共向其供应1276方,共计685235元,原告支付500000元后就不再支付,至今下欠185235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第八条第5项“按月支付砼款,按自然月对帐,次月5日前结算上月砼款”,第7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超出五日的,乙方有权收取甲方所欠货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第9项“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六福岛景观桥工程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了各种强度混凝土结算单价,并在货款结算及支付条款中约定:“按月支付砼款,次月5日前结算上月砼款……甲方(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超出五日的,乙方(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有权收取甲方所欠乙方货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3月12日间共向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总计价款685235元,被告共计支付价款50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无果形成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原告结清了下余货款185235元,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因违约金及诉讼费负担问题协商未果,以致未能息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合同约定,在2023年3月12日,原告完成最后一次供货后,被告最迟在2023年4月5日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85235元。根据合同违约金条款,至2023年4月11日,应开始计算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日千分之三,但是该约定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全案情况,并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本院调整违约金为按照LPR利率计算违约期间的利息损失,及计算违约金为4797.33元(185235×3.45%÷365×27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9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4.7元,减半收取计2082.35元,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7.65元,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6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