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3民初36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赵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
被告:佳投建设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赵某、***、佳投建设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