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634号
原告: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创新城动力谷大厦16-1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株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实验楼四楼41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株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