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24民初2707号
原告:***,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晧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丽都6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丹东市晧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