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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丹东市晧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24民初2707号 原告:***,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晧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丽都6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丹东市晧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