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5民初285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基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2********。
被告:四川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白鹤林大道鑫悦华府振兴路4号商业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874T6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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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