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双鞍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

鞍钢民企综合企业公司与齐某(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804民初1810号 原告鞍钢民企综合企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和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鞍钢民企综合企业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鞍钢民企综合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到鞍山社保局了解,被告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属保险中断人员。被告必须提供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相关证明等资料,原告才能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可被告却未提供任何有关办理转移社会保险的资料,导致原告不能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仲裁院裁决原告为被告补缴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社会保险企业应交部分是错误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营开劳仲字(2016)第84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驳回被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4年12月到原告公司后,工作了一年零三个月,公司一直没有向被告要保险转移手续,拖了一年多,才给被告交,后来被告要求原告给补办,公司不给补办,被告的保险中断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以要求原告给予补办保险。因原告没有给被告缴纳保险,被告在工作中因粉尘过大,导致鼻子手术,全部费用被告自己垫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任电工工作,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15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2月15日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2015年4月26日被告经诊断为右鼻腔内翻性乳头状瘤,并于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7794.18元。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被告医疗费发票进行核算,其中4909.66元符合医保报销政策。 再查,被告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营开劳人仲字(2016)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鞍钢民企综合企业公司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医疗费4909.66元;鞍钢民企业综合企业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补缴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社会保险企业应缴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自行承担,具体缴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 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仲裁裁决书、被告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及参保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导致被告因病住院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医药费自己垫付,原告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故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医药费4909.66元。对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鞍钢民企综合企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医疗费4909.66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