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34476元,其中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23800元,执行费106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