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451号
原告:苏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江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