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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455号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