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455号之二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965元,由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