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泰隆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恒,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杨青,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环保生态环境科技(博爱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北朱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鹏,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原环保生态环境科技(博爱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豫082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原环保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博爱县污水处理及水系提升PPP项目发包给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又与中鼎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协议书,将博爱县污水处理及水系提升PPP项目工程中的运粮河河道治理项目中从群英路到团结路段的河道治理分项工程交由中鼎公司进行施工,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工程款的认定问题,经与洛阳敬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沟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已经扣除了税金、规费、管理费,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涉及金额1146431.48元,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予以单列。一审未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简单引用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并对管理费进行重复扣除,亦未对双方争议的部分进行分析认定,处理不当。发回后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对中鼎公司施工工程量进行客观认定。同时,三建公司主张案外人张少宗领取的工程款中包含本案所涉工程款,发回后追加张少宗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6元、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59.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张雪娇
审 判 员  余同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王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