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龙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3民初1117号 申请人:宁夏龙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1LRJ6D。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夏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72Q3J2D。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龙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龙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986.73元。申请人宁夏龙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358049825A10000M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夏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986.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