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某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1191号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1RH2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907QN3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济大厦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乐有和,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燕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1191号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1RH2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907QN3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济大厦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乐有和,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