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1191号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1RH2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907QN3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济大厦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乐有和,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燕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1191号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1RH2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907QN3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济大厦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乐有和,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余江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江西欣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