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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与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1号搜候大厦第1号楼A座10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诉被告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受雇于被告***,2014年5月15日8点左右,原告到京润现代城40号楼底商安装消防喷淋头,在用电锤打孔时,因钻头被卡,电锤手柄转动致使原告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因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京润现代城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又从该公司承揽了部分安装工作,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的主体是***,而被告代理人当庭提交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为“***”,原告也未能证实“***”的曾用名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