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9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南某。
被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
申请人南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判决书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