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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与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9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南某。 被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 申请人南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判决书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