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昆、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9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判决书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