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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与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9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南某。 被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搜候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240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