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5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圣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上诉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国平平
审判员 曹佑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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