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7民初2624号
原告:湖北荣信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二环路二环水岸尚品街C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BYBW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革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梅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世纪华园小区别墅E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AW2J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梅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小池滨江新区临港产业园吴楚大道5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0778854U。
法定代表人:程菁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荣信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梅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荣信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梅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梅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荣信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荣信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梅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梅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湖北荣信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