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财保211号
申请人:恒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办事处国贸中心1幢1单元8层180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TH3J7W。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市正大暖气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黄**镇董家村红旗新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83001D。
申请人恒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正大暖气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4971.4元采取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正大暖气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497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