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3720号
原告:青海国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BJ930H0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1-3号楼1单元13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青海国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国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国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国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青海国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