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终5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庄某,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5年1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