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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8969号 原告:雷某,女,***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雷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78.97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