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8969号
原告:雷某,女,***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雷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78.97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