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7057号
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以(2024)粤0104民诉前调19418号立案受理,后转立本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27.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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