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0348号
保全申请人:华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体育大街383-1号世纪佳泰大厦A座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华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282.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282.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32元,由华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