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4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位同新村北区1号楼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常月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岗南镇胡家咀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国,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郁芳,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娇娇,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上诉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伟国、***、郭郁芳、赵娇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8元,减半收取7079元,由上诉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高瑞江
审判员 李秀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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