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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碧玉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4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位同新村北区1号楼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常月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岗南镇胡家咀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国,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郁芳,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娇娇,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上诉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伟国、***、郭郁芳、赵娇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8元,减半收取7079元,由上诉人河北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高瑞江

审判员 李秀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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