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389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升,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93B。
法定代表人:滕可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万会磊,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第三人:李德志,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万会磊、李德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淑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