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4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心波,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金立泉,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张鲁滨,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兴恒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93B。
法定代表人:滕可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
法定代表人:纪国庆,执行董事。
王心波、金立泉与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心波、金立泉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2019)鲁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4801.29元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至本案账户,在此期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向我院送达(2021)鲁0321民初448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案件执行案款。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心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鲁滨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王心波、金立泉委托代理人张鲁滨同意撤回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心波、金立泉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