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151号
申请人:田湖,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张在亮,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张娜,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兴换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93B。
法定代表人:滕可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房永民,经理。
申请人田湖与被申请人张在亮、张娜、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湖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在亮、张娜、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3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在亮、张娜、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