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8民初6925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东明城投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曙光路中段大成郡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QMAD1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明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曙光路27号城投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DA5DME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明城投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明鑫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