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和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汉和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金烁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金港美丽园025幢03**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金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华强物流城沿街B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155号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101-1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汉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金烁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汉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汉和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