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财保715号 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34634.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234634.11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的开户行为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峰景鉴筑分理处银行账号为370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转山西路支行银行账号为3705********)。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234634.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234634.11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的开户行为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峰景鉴筑分理处银行账号为370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转山西路支行银行账号为3705********)。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